煤企度“寒冬”借力资本市场
我们从刚才任剑涛老师的考察当中可以看出,西方文明是在丰富地吸收、吸纳东方文明之后才能在世界历史中跃起的。
而在人口最多的前20个国家,同样是法治指标,2011年度得分最高的依然是老牌发达国家日本,转型国家除巴西的0.01和土耳其的0.08外,其他统统为负值注1 可以看出,这些宣示中有某些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法治新思维。
如果它还停留在闭关锁国、不让外人说三道四的独善其身状态,或者维持专制中国,或发展为民族沙文主义的霸权中国,对内不讲人权法治,对外不守信义和平,不按国际法制行事,不承担大国责任,就不会为当今或未来大同法治世界所容而陷于孤立。如果赶上一个开明的民主的政府,可以为社会谋福利。2.自由法治国 这是现代德国学者彼德·巴杜拉在其《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的演讲中提出的概念。我认同的宪政社会主义,其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的社会至上主义。理论界、法学界有关这个问题发表的论文和对策建议可谓汗牛充栋,似乎要说的话大体说尽,但至今在有些党政干部中似乎并未真正入耳入脑,见诸实践。
对国外信守和平发展,担当大国责任,这样才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事实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现在有相互依存的联系(至少在经济领域),某种程度上还有所交融: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有社会主义因素,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资本主义因素(当然二者的主导地位不同)。日本的行政立法权限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权立法。
关于总预算及重要的财政收入的提案,则必须召开公开听证会,但是对于已经召开过的以及同一内容的提案除外。与法规草案有关的文件,包括该项法规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及对制定、修正或废除法规可能带来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所做的法律分析,等等。如果公开意见和信息可能损害某人或某企业的权利、市场竞争者或其他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可不予公开全部或部分意见和信息。目前,日本各省厅均设置有审议会,为其职责范围内事务提供咨询,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法务省下设的法制审议会。
国内的压力是,随着市民运动的发展,国民民主意识的提高,利益团体不断涌现,传统的仅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咨询机构审议会已不能满足广大民众参与立法的要求。 王洪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
总会对《要纲案》 进行审议, 将审议结果以《要纲》 的形式提交法务大臣。行政机关在适用公众意见公募程序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尽可能对该程序的适用进行广泛宣传,尽可能提供适用公众意见征求程序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负有义务出席作证的人如不出席,可以强制其出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旧法制审议会( 1929年设立) , 曾是内阁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
对公众意见的采纳与不采纳都要求说明理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一般来说,总会对于部会提交的《要纲案》往往仅从大局角度出发交换意见,《要纲案》 通常会原样成为《要纲》。日本在立法(包括国会立法和行政立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有特色的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制度。实践中在接到法务大臣的咨询后, 首先在法制审议会总会上进行审议,然后由部会从专业角度开展审议和研究。
各委员会为审查议案, 可以召开听证会。 四、日本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三点启示 1.注重法规草案的宣传 日本的意见公募程序中,重视法规草案的宣传,强调采用多种方式公示法规草案及有关立法资料。
设置审议会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行政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证人是为了审查议案以及进行国政调查而被要求提供证言的人。
按惯例, 政府准备在民事、刑事以及司法方面进行立法时, 必定会咨询法制审议会,并且在起草法案时, 会最大限度地尊重法制审议会的意见。日本在进行议会(包括国会、地方议会)立法以及行政立法时均可召开听证会。 二、日本的意见公募制度 日本的意见公募制度,是日本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建立的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与制度。进入专题: 公众参与立法 。法制审议会因其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在立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日本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意见公募程序,具体操作步骤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发布公示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对法规资料进行公示,常用的方式有:在互联网上公布。
其中,既有国内比较熟悉的意见公募(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会制度,也有我们相对比较陌生的审议会制度,下文将就其主要制度分别加以介绍看看当下的社会环境与法官工资收入,究竟有几个法官能够顶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当然,如果国家能够高薪养廉,让每个法官都能够心无旁鹜地办案。
就好比是有些医院里的所谓的专家组一样,专家组成员的水平还不如普通医生……倘若是由这样的专家组成员来给你分析病情、动手术,你怎不提心吊胆?除非是你被蒙在鼓里,全然不知道。任何一个机构,如果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留着却是个摆设,甚至还是个累赘,倒不如直接撤了它。
但是,当下的司法不宜急于撤掉审委会。案件质量当然需要把关,关键是放权之后所有的主审法官或绝大部分法官是否都能够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如果说绝大部分的法官都能够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不要说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够把好案件质量关,都可以撤掉审委会,实行全面放权。
就好比是各个领域、各个学科的专家组一样,其成员们的专业素质与水平应当是明显高于其他任何一个普通成员的专业素质与水平,而不是略高于其他普通成员的专业水平。在当下特殊的社会环境里,哪怕是极个别的案件再铸成错案,都会给奄奄一息的司法公信力带来二次伤害。二、可以让不属于自己专业的审委会成员去干别的事,不要成天陪听所有的案件汇报、陪研究,而陪的结果却只是表决同意。若真要撤,那也应当尽快地设立陪审团制度,待设立了陪审团制度之后再来撤审委会。
这些专家组成员,光有精湛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得要有公正之心与做人良知以及优秀的品格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撤了担心主审法官的权力过大,而且不一定全都能胜任以及独当一面。
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首先要从专业的角度去选人,而不应当把审委会成员当成是解决某些法官职级、职务待遇问题而去选人,甚至被看成是个官职。外部问题一是法官低收入,二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总免不了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
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其成立的初衷应当是想要更好地把好案件质量关,尤其是对于那些疑难、重大案件的质量把关,并不是设立了之后当花瓶、充好看。谁的业务能力最强、水平素质最高,谁就应当进入审委会。
倘若不具备应当具备的能力与条件而撤了审委会,到时说不定捅的娄子更大,一大摊的烂摊子更难收拾。然而,主审法官要是能够顶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那固然是好事,假如要是顶不住呢? 所以,不宜撤的原因既有内部问题、也有外部问题。然后,对审委会成员进行分组、分专业设立。既然司法腐败的最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审委会直接造成的、也不是全都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的,那么,当下是否有必要立马撤了审委会?值得斟酌。
分专业设立审委会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好处。可是,以往我国各级法院审委会成员挑选的习惯做法,一般来说只是从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中挑选,而从未从业务骨干中挑选审委会成员,其实,很多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其业务水平并不是全庭、全部门甚或是全院最高,倒是有些业务骨干的水平、能力大大超过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负责人。
现在,我们暂不说当下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其作用和意义究竟有多大,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撤了审委会,所有的案件定夺均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自由裁量,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可以为案件当事人减少做关系的环节,原本说不定需要找好多人做关系的,而撤了审委会之后说不定只需找主审法官做关系。一、可以使审委会成员更专业、更专一。
而且,现阶段的法官队伍能够胜任自由裁量,并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当然是可以撤了审委会。究其根源,到底是啥原因导致了审委会不能起到严把案件质量关的作用,却倒像是个花瓶、摆设?不妨做个分析与探究。